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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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颁布施行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在严格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处罚等方面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近年来,电力行业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初步构建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愈加重要,相比原国家电监会时期,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另外,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做法,需要及时吸收并在全行业推广应用。

本次修订突出把握了两个重点。一是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32次提到“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作出更加严格、更加细致的规定,是今后一段时期电力安全隐患排查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是总结吸收成熟经验做法。重点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41号)等文件以及电力企业、相关行业的一些典型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后融入到修订稿中。